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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平江商会章程
             (2019年1月12日长沙市平江商会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四章 会员
第五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长沙市平江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文为:Pingjiang  Clamber of Commerce in Changsha ( 英文缩写为:PJ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湖南平江县籍(含祖籍)及具有平江元素的人士在长沙市经各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自愿依法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在长平江人士干事创业,整合资源、取长补短、互惠互利、共谋发展、回报家乡,力促长沙与平江两地经贸合作,拓展两地经济纵横联系,加强相互协调,促进两地经济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长沙市商协会联合委员会。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监事长、副会长。
第六条  本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协调在长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自身发展;
  (四)积极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长、平两地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五)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创先争优,参政议政;协助和配合各级各类群团组织,做好相关组织的代表、委员、会员、理事等优秀人才的培养推荐工作;
  (六) 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意见和建议,密切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认真组织会员参加法制教育培训,提高会员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七)办好商会网站,充分利用网站、微信、短信等信息平台,积极推介宣传本会单位会员的有关信息,产品特点特色,技术资源优势等,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八)引导和组织会员之间以合伙人的形式开展项目合作,提供中介服务;
  (九)接受两地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其他属于本会业务范围的合法事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九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会的党建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本会鼓励把非中共党员的负责人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负责人。如本会负责人中暂时没有三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的,应按照要求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十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党组织要对本会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团体或单位,自愿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即为会员。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平江籍以及具有平江元素的人士在长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申请入会;
(四) 最近三年无不良信誉纪录,企业会员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其单位的生产经营业绩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会员在提交入会申请的同时,应附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办事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二) 经会长工作会议审核通过,报理事会批准;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请求本会协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和信息;
(六)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商会的团结统一;
(七) 诚实信用,不欺骗坑害会员,不做损害商会声誉和利益的事。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注销会员资格。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的;
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处的;
3、个人行为严重损毁商会声誉和利益的;
4、违反本会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
(三)会员除名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并经全体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 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 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所作决策事项须撰制会议纪要,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
(三)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四) 决定商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制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户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 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或除名;
(九) 决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商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等事项;
(十二)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三) 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一)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特殊情况时有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应当对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长、执行会长兼任。监事长和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六、八、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一) 常务理事会议的召开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 特殊情况下,有1/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时,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三)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对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九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有爱心和公益慈善心;
(二) 公道正派,诚实信用,顾全大局,不谋私利,不徇私情,在本商会内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三) 对长沙、平江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和贡献;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社会活动能力与专业才能。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专职)。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长沙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监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长沙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履行以下职权:
  (一) 全面领导商会工作,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 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
  (四) 检查和监督会员大会决议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等事项的落实;
 (五) 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目标;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组织落实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
(二)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完成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会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会长办公会,研究、决策商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四)负责分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一)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四)监事会接受会员大会领导,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及其组成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依法依章程履行职务,开展工作。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应当予以指正,情节严重时有权要求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专题研究处理,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凡有选举事项的大会,监事会必须会前审查参会会员资格,并向会议报告,确认选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全体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可在会员单位选任,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商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处理商会日常事务;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由上一届理事会组成换届选举筹备小组负责筹备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新的会长产生后,其结果应通报会员大会,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为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可根据工作和行业性质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和小组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咨询委员会,由创会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组成。外聘人员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换届退任后的会长入列咨询委员会,授予名誉称号:
(一)商会第一届会长退任后,授予创会会长称号,自第二届开始,各届会长退任后授予名誉会长称号;
(二)创会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的主要职能是提升商会形象,弘扬商会品牌,和谐政企关系,为商会发展战略提供参考意见,为商会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十四条  商会实行严格的信息资料审查发布制度。会员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商会在登录和发布时,要严格审查,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会员、其它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缴办法和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审查表决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商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邀请或解除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的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证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依法接受捐赠,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理事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商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保管按理事会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七条  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长沙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长沙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长沙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经长沙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长沙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9年1月修改,经2019年1月12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长沙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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